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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级经济师《建筑经济》重点:合同管理

日期: 2020-12-23 13:24:33 作者: 阎智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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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合同管理和信息管理

(一)委托合同的特征

委托合同是指当事人双方约定一方委托他人处理事务,他人同意为其处理事务的协议。在委托合同关系中,委托他人为自己处理事务的人称委托人,接受委托的人称受托人。

(1)委托合同的标的是劳务;

(2)委托合同是诺成、非要式合同;

(3)委托合同是双务合同;

(4)委托合同可以是有偿的,也可以是无偿的。一般说来,委托他人办理营利性事务,以有偿为宜;而委托他人办理非营利性事务,以无偿为宜。商务委托应为有偿,普通民事委托则可无偿。合同是否有偿,依法律的规定或双方当事人的约定。

【例16·单选题】下列关于委托合同的特征说法不正确的是()。

A.委托合同的标的是劳务

B.委托合同是诺成、要式合同

C.委托合同是双务合同

D.委托合同是有偿的、也可以是无偿的

【答案】B

【解析】委托合同是诺成、非要式合同,所以B项错误。

(二)建设工程监理合同应具备的条款结构

建设工程监理合同是委托任务履行过程中当事人双方的行为准则,因此内容应全面、用词要严谨。合同条款的组成结构包括:

(1)合同内所涉及的词语定义和遵循的法规;

(2)监理人的义务;

(3)委托人的义务;

(4)监理人的权利;

(5)委托人的权利;

(6)监理人的责任;

(7)委托人的责任;

(8)合同生效、变更与终止;

(9)监理报酬;

(10)其他;

(11)争议的解决。

(三)建设工程监理合同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1.委托人的权利

(1)委托人有选定工程总承包人,以及与其订立合同的权利。

(2)委托人有对工程规模、涉及标准、规划设计、生产工艺设计和设计使用功能要求的认定权,以及对工程设计变更的审批权。

(3)监理人掉换总监理工程师需事先经委托人同意。

(4)委托人有权要求监理人提供监理月报及监理业务范围内的专项报告。

(5)当委托人发现监理人员不按监理合同履行监理职责,或与承包人串通给委托人或工程造成损失的,委托人有权要求监理人更换监理人员,直到解除合同并要求监理人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或连带赔偿责任。

2.委托人的义务

(1)委托人在监理人开展监理业务之前应向监理人支付预付款。

(2)委托人应当负责工程建设的所有外部关系的协调,为监理工作提供外部条件,如将部分或全部协调工作委托监理人承担,则应在专用条款中明确委托的工作和相应的报酬。

(3)委托人应当在双方约定的时间内免费向监理人提供与工程有关的为监理工作所需要的工程资料。

(4)委托人应当在专用条款约定的时间内,就监理人书面提交并要求做出决定的一切事宜做出书面决定。

(5)委托人应当授权一名熟悉工程情况、能在规定时间内做出决定的常驻代表(在专用条款中约定),负责与监理人联系,委托人更换常驻代表,要提前通知监理人。

(6)委托人应当将授予监理人的监理权利,以及监理人主要成员的职能分工、监理权限,及时书面通知已选定的合同承包人,并在与第三人签订的合同中予以明确。

(7)委托人应当在不影响监理人开展监理工作的时间内提供如下资料:

①与本工程合作的原材料、构配件、配合单位的名录;

②提供与本工程有关的协作单位、配合单位的名录。

(8)委托人应免费向监理人提供办公用房、通信设备、监理人员工地住房及合同专用条件约定的设备。对监理人自备的设备给予合理的经济补偿(补偿金额一设施在工程使用时间占折旧年限的比例×设施原值+管理费)。

(9)根据情况需要或双方约定,由委托人免费向监理方提供其他人员,应在监理合同专用条件中予以明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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